广西福星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6年暂行)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依据《福星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基础规范、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货币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财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并接受基金会监事的监督。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监管。

第六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正确处理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2、准确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财会、税务、金融及证券等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

3、协调银行、税务等相关单位及政府机构的关系。

4、 建立、健全基金会各项财务制度,并监督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5、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确保基金会的资金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转。

7、严格监督和控制基金会各项收支执行情况。

8、8、认真做好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及时、准确核算 基金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9、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按时纳税申报。

10、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计划,考核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并按时编制财务分析报告。积极沟通和传递经营信息,为基金会管理层制订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二)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有责任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认真办理银行往来结算业务,正确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及时办理银行转账业务,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银行存款透支、支票印鉴错误等行为,损失自负。

2、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填写完整、规范、内容真实、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出纳人员有权退回要求做相应的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 基金会财务制度的支出,应拒绝办理,对未按照基金会审批权限批准的支出应拒绝付款。

3、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及印章等;保险柜不得存放基金 会以外的其他现金和物品。

4、 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记录支票使用情况等必要的信息;随时掌握资金状况,不得开具空白支票,作废支票加盖作废章并与支票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5、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会计主管人员审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6、 定期电话查询基金会银行存款余额。同时与支票登记簿核对,对大笔资金的收支进行备注说明。

7、 协调好与银行关系,定期领取各种单据。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设置及职能

1、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 会计岗位的任用采用回避制度,基金会领导层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基金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的一切业务活动,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均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基金会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付款审批管理

1、 基金会对于资金支付建立审批制度,所有的项目支付全部体现在业务平台上,按照不同职位级别设定不同的审批责任权限(见附表),在业务和财务层面按照平台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业务。

2、付款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补充协议、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 每一笔付款都能够在业务平台或原始凭证中找到相应的审批。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1、银行支票结算的范围、方式及结算的规定:

(1)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2)基金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除规定可使用的现金外,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

(3)基金会用于支付的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设立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购买、使用数量和起讫号码,对票据购买、领用、注销、转入、转出、到期等进行记录和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或发生循私舞弊现象。
 (4)领用现金支票时必须有审批签字齐全有效的《用款申请书》,出纳按《用款申请书》上的内容在支票上填写单位名称、日期、金额、用途,盖章后在支票登记本上登记支票号码等信息。

(5)出纳保管法人印鉴章,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支票领用必须由本基金会人员经办并签收,其他人员一律不予领取;特殊情况下经办人无法办理签收的,由经办人告知出纳对方单位领取人的信息,领取人签领支票时出纳应登记身份证号码。

(6)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在业务事项经过适当的审批权限后,由网上银行经办人、审批人依次审核后支付,审批人一般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

  2、收据管理
  各种捐赠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和往来收款收据均由出纳统一向财政部购买、结报。出纳开具捐赠票据并签名,由会计负责在票据上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名。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管理

1、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基金会现金的使用范围

(1)因公出差必要的差旅费借支或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2)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救助款、慰问金等;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规定为2,000元)。

(4)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支付款项超过使用限额的及非现金使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以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4、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1)现金收入应当日解交开户银行,当日解交确有困难的,应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次日上班后解交银行。

(2)不得以收抵支。即基金会支付现金,只能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基金会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现金的开支应严格按基金会现金管理的要求执行,提取现金时,要注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扩大现金开支范围。

(4) 基金会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需填写《借款申请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然后按审批授权规定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借支。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5) 现金借款后,借款人应及时还款。款项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借支后7天内办理报账冲销或归还手续,不许拖延报账。

(6)借款人将报销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贴签上。整齐的写明金额、用途、由经手人签字,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报销发票中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7)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8)未按期报销或归还者,财务部有权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每月月初,财务部对上个月的借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基金会战略规划确定当年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提出年度预算方案;并报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秘书处各部门须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年中预算调整外,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秘书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六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分为捐赠收入、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增值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部统一收取、核算,并开具捐赠发票或其他票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各类项目经费收支实行分类核算,分项目列支,二级科目下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在理事会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

第二十六条  现金支出应由报账人填写《费用报销单》,交财务部复核,经部门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支出的审批权限

员工薪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员工薪酬、房租、水电,由财务部每月按制度规定计算,经执行秘书长审批签发后发放。

秘书长除薪酬、房租、水电等固定开支以外,日常支出报销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金额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

(二)单项金额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的支出,需由执行理事长和秘书长双方签字方可支付;

(三)单项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支出,需要提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四)职位空缺时,由上一级别审批人审批空缺职位的事宜;

(五)如遇审批权限人员出差在外,可邮件批复。审批人也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行审批,但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项目合作书和其他经济类合同进行管理,台账列明合同类型、合同内容、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应留存3份,其中:财务部1份,项目部1份,行政部1份。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应定期对合同、协议的履约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务相符。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    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    低值量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专人建立财务账册,由财务每年一次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分析、净资产变动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运用情况分析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基金会资金使用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及时、客观、清晰反映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手段,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收入及成本费用、资产和负债、净资产变动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理事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产状况、负债水平、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并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执行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秘书长会议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 5 年、10 年、15 年、25 年 5 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条 在会计档案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调阅入库档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第五十三条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拆封、修改、抽取和销毁档案。

第五十四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对一些需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必须从中抽出,继续保存,经过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并经一定的批准手续,方可进行销毁,批准权限和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处监督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2016年7月23日经福星慈善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