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福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规定,按照“常怀感恩之心,不忘回馈大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为规范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批、执行、回访等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范围

1、救助地中海贫血困难家庭;

2、扶贫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3、突发性的赈灾济难项目;

4、关注孤老残障、扶危济困、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等慈善公益项目;

5、促进助学助业发展项目;

第二条 资助方式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物品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需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由被捐助方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项目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签报表》(请见附件1),提交秘书长审核。

2、如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本会项目部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的符合本会资助范围的项目,可由项目部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提交项目建议书,报秘书长审核。

3、申请的慈善公益项目资金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长审批;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由半数以上(含半数)的理事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签批。

4、本会定期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项目管理

1、根据项目执行需要,本会可与被捐助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约定程序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派专人跟进管理,如项目需要,项目部可派出项目组驻点管理。

3、项目部在本会捐赠的慈善公益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项目回访过程中应至少采访三位被捐助方代表,至少一位利益相关方代表,回访结束后,需填写《广西福星慈善基金会项目回访报告》(请见附件2)。

4、由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在实施、后期使用以及对外宣传过程中,应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广西福星慈善基金会。